.new
■ 概述
「.new」網域名稱(Domain Name,以下簡稱域名),為ICANN定義之新通用頂級網域(New Generic Top-Level Domain,簡稱New gTLD)一種,意指「new」。目前實際營運管理機構為Charleston Road Registry Inc.。
以下為現行規則:
■ 申請資格
一、有資格限制,不須提交證明文件,惟日後須備管理局查證。
二、如日後需修改域名註冊人之資料,須提交與申請資料相符之證明文件,方能進行修改。
三、申請資料須正確,不得虛偽不實或偽造。
四、如日後發生域名相關爭議,或主張域名權利時,須提交申請資料之證明文件。
五、須遵守ICANN與管理局規定之域名註冊人權利與義務。
.new:自然人、法人均可申請。惟使用.new架設之網站須使用於有創建功能或線上創作內容,並安裝SSL憑證。
自註冊日起100天內須符合管理局註冊政策,若經抽查資格不符,域名因此而被刪除者,網路中文不負相關責任。
相關政策及操作示範可至以下連結查看: https://whats.new/
■ 申請字元、多語系規則
一、開放語系:英文。
二、語系字元限制
- 最少3個字,最多63個字。
- 英文字母(a - z)、數字(0 - 9),以及連結號( - )之組合。
- 禁止使用連結號為域名之起始與結束。
- 禁止於第三、第四位元同時使用連結號。
- 禁止申請管理局保留字。
三、價格表為一般字詞價格,如為高價字者,請洽網路中文。
■ 年限
一、新申請:1至10年。
二、續用:1至9年。
■ 續用、凍結、贖回、刪除
一、續用
1. 續用時點:域名到期前,隨時可進行續用。
2. 費用:詳見價格表。
二、贖回
1. 贖回期間:可贖回,請洽網路中文。
2. 費用:詳見價格表。
三、刪除
1. 預計於贖回期後進行刪除,惟管理局確切刪除時點無法預知。
2. 域名刪除後,該域名即開放重新申請。
備註:
1. 為配合管理局行政作業流程、政策變動與全球時差,請依上述規定時間,提早辦理域名續用。
2. 因故無法於上述時間內完成續用者,網路中文仍得協助遞件續用。惟,因此致生之相關損失與費用,網路中文概不負責。
3. 如域名逾期、未如期完成續用者,將面臨DNS停止解析(即網站無法使用)、域名遭刪除、高價贖回等風險。
4. 續用完成與否,以網路中文實際收到續用費用為計。
■ 轉入續用流程
一、轉入步驟(轉入網路中文):詳見 常見問題。
二、費用:至少須續用本域名最低年限,詳見價格表。
三、轉入失敗之原因
1. 域名註冊後未滿60天。
2. 域名過期未繳費,處於凍結期。
3. 域名狀態為禁止移轉(Client Transfer Prohibited)或不正常。
4. 域名已進入爭議或法律程序中。
5. 原註冊商具有正當理由拒絕移轉。
6. 違反該域名管理局之相關規定。
備註:
1. 移轉碼(Auth Code/EPP Key)效力具有時間限制,取得後請盡快辦理相關業務。
2. 少數管理局非使用移轉碼(Auth Code/EPP Key)移轉註冊商,屬特殊移轉流程,請洽網路中文。
■ 轉出流程
一、轉出步驟(轉出網路中文):取得移轉碼後,將移轉碼交給新註冊商。
二、轉出失敗之原因
1. 域名註冊後未滿60天。
2. 域名過期未繳費,處於凍結期。
3. 域名狀態為禁止移轉(Client Transfer Prohibited)或不正常。
4. 域名已進入爭議或法律程序中。
5. 原註冊商具有正當理由拒絕移轉。
6. 違反該域名管理局之相關規定。
備註:
1. 移轉碼(Auth Code)效力具有時間限制,取得後請盡快辦理相關業務。
2. 如管理帳戶內無法點選域名轉出,請洽網路中文。
3. 少數管理局非使用移轉碼(Auth Code)移轉註冊商,屬特殊轉出流程,請洽網路中文。
4. 如該域名確定自網路中文轉出,網路中文將不再擔負該域名聯繫、管理之責,請見諒。
■權利轉讓流程
一、權利轉讓時點限制:域名到期前60天。
二,權利轉讓步驟:詳見 常見問題。
三、費用:詳見價格表。
四、注意事項
1. 如域名申請具資格限制,受讓人亦須符合該資格限制。
2. 如域名申請具資格限制,且須繳驗證件者,須備妥受讓人符合該資格之相關資料,相關資料請參域名申請資格。
五、禁止權利轉讓之情狀
1. 域名狀態非屬正常。
3. 域名過期未繳費,處於凍結期。
2. 域名已進入爭議或法律程序。
4. 違反該域名管理局之相關規定。
■ 資料修改流程
一、資料修改步驟:詳見 常見問題。
二、費用:詳見價格表。
三、禁止資料修改之情狀
1. 域名狀態非屬正常。
2. 域名過期未繳費,處於凍結期。
3. 域名已進入爭議或法律程序。
4. 違反該域名管理局之相關規定。
■ 爭議
一、說明事項
- 網路中文不負責判斷網域名稱之使用是否侵害第三者權益,不介入申請人與第三者之法律訴訟,亦不擔任紛爭調解人。
- 網域名稱如有侵害第三者權益之情事(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商標、服務標章、商號名稱等之侵害),申請人須負擔網域名稱申請相關受理單位之一切損失(包括名譽損害、人員勞力耗損費用、以及相關訴訟費用等),並代為防禦抗辯。
- 網路中文得依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書、法院判決通知或其他具法律效力之和解書,進行網域名稱之權利移轉,或撤消其網域名稱。
二、適用規則
- 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(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,簡稱UDRP)
- 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規則(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)
- 統一快速暫停機制(Uniform Repid Suspension,簡稱URS)
三、爭議處理機構
- 世界財產權組織(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,簡稱WIPO)
- 亞洲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中心(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,簡稱ADNDRC)
- 香港秘書處(Hong Kong Office)
- 北京秘書處(Beijing Office)
- 首爾秘書處(Seoul Office)
- 吉隆坡秘書處(Kuala Lumpur Office)
- 替代性紛爭解決論壇(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Forum,簡稱ADR Forum)
- 歐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構(Alternative Disputr Resolution .eu,簡稱ADR.eu)
- 阿拉伯爭議解決中心(Arab Center for Dispute Resolution,簡稱ACDR)
四、亞洲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中心之爭議處理流程
■ 注意事項
以上內容僅供參考,如與管理局規定產生歧異,概以管理局規定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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